#如何看待村民私自搭建浮桥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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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肩担道义,妙手写文章。有余有评,有一说一。
我们今天的话题是:登上热搜的吉林修桥收费被判刑案,引起很大争议。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我们再谈本案,希望尽自己绵薄之力,促使依法纠正这一疑似错案。
我们曾经发布文章,《修桥铺路沟里埋,这个“沟”是寻衅滋事罪?!》,明确指出:无论是中国古代还是现代,官方还是民间,修桥铺路是造福子孙的一件大功德,是大善;是为后人积德行善的重大义举。《太上感应篇》说,“修桥铺路,乃是大善之举”,善行当然不应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可是,最近,修桥铺路沟里埋的说法却再次大火;而且,这个沟,竟然是寻衅滋事罪。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起“修桥收费一家18口被判刑”案里面,谁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的一位黄姓村民黄姓村民住在洮儿河边,因为河两岸散落着几个村子,但附近没有渡桥,两岸村民过河不得不绕行70公里,下地干活来回要7个小时。当地老百姓迫切需要的桥,几十年了没有见相关单位进行修建。本世纪初,该村民焊了十几条铁船,连在一起,用作浮桥,让人们从桥上通过。村民给钱也都是自愿的,很多时候村民过桥也都是不收费的;车辆收取过桥费。
2018年,洮南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黄姓村民拆除浮桥。2019年,该村民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此后其多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刑事措施。最终,洮南市法院判定该村民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
当地相关部门无视群众的需要而不修路,却把修桥方便群众的人送进监狱;某些人懒政、怠政、不作为,为为啥到了这种程度呢?我们不能不质疑!
我们曾经公开质疑:南市修桥铺路却以寻衅滋事定罪,是在掩盖当地的不作为,还是以案说法让所有人以后坚决不去修桥铺路?!这是啥类型的价值观?!
根据公开信息:修桥当事人曾给水利部门交过钱;后因不赚钱拒缴钱时水利部门曾多次告知,交过罚款桥就不拆。修桥当事人呢曾经提出把修座桥免费捐赠,却被遭到了拒绝。如果上述说法属实,那么,我们能不能合理怀疑:修桥当事人一家18口被判刑是遭到了某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呢?
重新回到本案:“法律不外乎人情”。它所隐含的意思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汪明亮指出:“在当前强调要把能动司法贯穿审判工作始终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该案作进一步剖析,重申相关法理与原则,以此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刑事司法良性发展。”;"能动司法追求双重法律效果,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效果,意指严格依法律规定审理刑事案件;社会效果,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判决结果符合普通民众的心理预期、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能够获得公众认同。"
“法益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在本案中,判定该村民的行为构成了寻衅滋事罪,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做法是否得当,不会不引起质疑!至于本案能不能得到公众认同,答案却是不言而喻,众所周知!
《上海法治报》发文认为:该案出于利民出行动机,显然不具备寻衅滋事罪的流氓动机要件,所以该案的形式判断并不充分;其行为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寻衅滋事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应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罗翔老师同样指出:修桥“如果满足民众期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那就不是犯罪。”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是英国培根说过的妇嬬皆知的话。
好消息是: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对该案立案,目前正在审查中。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承诺:将严格依法办理好申诉审查相关工作。
今日我不为他人发声,明日何人替我鸣不平?!希望各位伸出正义之手,帮忙长按强烈推荐点赞并转发一下,让好人平平安安!
希望尽快看到本案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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