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相关资料图)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缴存状态正常,按月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其判定要点为:
1.贷款申请日向前追溯9个月至少有6条缴存记录;
2.首次汇缴财务入账日期至贷款申请日自然天数已达到180天(含)以上;
3.缴存余额除以最近6个月月平均缴存额≥6;
4.外中心转入本中心的缴存职工,缴存金额合并计算,其具体缴存月数由受理、审核人员根据外中心缴存明细推算判定,确定其贷款资格;但计算可贷款额度时,缴存时间系数按照在本中心正常汇缴月数计算。
5.在其他中心缴存的,应提供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职工缴存使用明细》;
6.本中心缴存职工,在外中心曾经缴存一定时间但未转入本中心,或仍在外中心开户缴存的,其缴存金额及缴存月数仅按本中心缴存记录为准。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其信用记录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适用个人征信信息暂行规定》的规定,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良信用信息的考察时间调整为60个月。贷款和贷记卡逾期记录分别考查,有多笔贷款的,逾期记录合并计算,有多张贷记卡的,逾期记录也合并计算。
(五)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1.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尚未结清的;
2.上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结清未满一年的;
3.夫妻双方已申请了贷款,离异未满一年,其中一方再次申请贷款的;
4.为他人或单位贷款提供担保且担保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5.贷款申请日向前追溯单位缴存职工欠缴超过3个月的,自由职业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欠缴超过1个月的;
6.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任意一人征信报告信息记录不符合规定的;
有逾期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卡的行为且逾期行为达到中心关于个人不良信用不予贷款的相关规定的;
7.中国人民银行等征信部门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8.存在以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骗取公积金贷款行为,被中心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9.因失信行为被纳入“信用中国”或人民法院失信人员执行名单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六)坚持“保一限二禁三”的原则,优先保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房的贷款需求,适度支持二套房贷款需求,严禁发放三套房及以上贷款。
对住房套数认定以缴存职工家庭累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确定首套房及二套房,具体认定规则如下:
1.中心缴存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心综合信息系统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认定。
记录显示夫妻二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夫妻二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夫妻二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2.外中心缴存职工,以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我中心综合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的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住建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且能够提供该笔贷款的结清证明,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或有一次贷款记录且合计有一套非该笔贷款所购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所购住房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所购住房产权明晰,购房行为在一年以内(购房人购买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且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次贷款及二次贷款首付资金均不低于限购区及非限购区关于首付款资金的要求。
2.经济适用房期房贷款:所购住房已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首次贷款及二次贷款首付资金均不低于限购区及非限购区关于首付款资金的要求。
3.二手房贷款:在住房二级市场购买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住房,已支付资金不低于限购区及非限购区关于首付款资金的要求。买卖双方在同一户籍簿(买方)且为亲属关系或离婚析产过户的,不予受理。
4.现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房时,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即可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职工申请办理现房贷款,应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增值税发票和契税完税发票。购房行为以《不动产登记证明》证载日期为准在1年以内。
(二)所购住房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理:
1.所购房产为别墅及办公、经营性质的;
2.所购自住住房不能办理抵押且不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的;
3.所购自住住房所在土地或产权存有异议的。
三、提供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
四、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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