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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保监局:金融机构高管履职被评为“不称职” 将建议相关部门撤换
  时间:2023-01-03 14: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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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1月3日,河北银保监局公开的《河北省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履职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显示,该《办法》所称履职监管评价是指监管机构在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自主选择评价对象,对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履职行为进行持续性监管,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评价结论的监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当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考核业绩、配合监管工作等情况

《办法》明确,银行业机构是指河北省辖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所有法人及分支机构;保险业机构是指河北省辖内保险公司及所有分支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按照《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经监管机构任职资格核准,且任现职满一年以上的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

其中,河北银保监局负责评价的高管人员包括:政策性银行河北省分行及省行营业部、外资银行石家庄分行、政策性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高管人员;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及石家庄分行高管人员;股份制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高管人员;河北银行及其它城市商业银行石家庄分行高管人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石家庄审计中心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级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主要负责人;石家庄辖内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负责人;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辖内非银行机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石家庄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石家庄辖内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或地市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上述之外的辖内其他银行业保险业机构高管人员,可根据监管需要进行履职评价。

银行业机构高管人员评价主要内容包括哪些?《办法》显示,涵盖经营管理业绩、内部管理情况、风险管理水平、配合监管工作情况等。

其中,经营管理业绩重点评价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能力及年度各项指标进步度情况,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率、不良贷款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非同业单一客户风险暴露等达标情况;资产规模、盈利水平、中间业务发展等主要经营指标情况;业务指标系统内排名及进步度;受表彰及处罚情况;服务实体经济情况;职能定位涉及的小微、三农、金融扶贫等普惠金融政策执行情况。

配合监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非现场监管或现场检查配合;监管资料报送;对监管机构的整改意见落实;向监管机构报告制度的执行;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情况等。

有一项“差”即被评为不称职

《办法》规定,评价小组按照制定的评价方案实施监管评价。根据高管人员目标完成情况、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日常监管情况,从其依法履职情况、重点风险防控、监管配合程度、发展转型及履行社会职责、内控管理、经营指标及监管目标完成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日常监管中对高管人员进行的质询谈话、约见谈话等有风险提示或监管要求的内容,可视整改情况列入履职评价。

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高管人员具有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高管人员履职评价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监管机构可依照有关规定建议上一级管理机构或组织人事主管单位撤换该高管人员:

一是经营管理业绩差。机构无法正常经营,普惠金融监管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是内部管理差。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差,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内部管理存在严重缺陷,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的;

三是风险管理差。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导致重大涉刑业内案件,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严重,被采取重大监管强制措施。

四是配合监管差。向监管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造成恶劣影响,或阻碍、拒绝、对抗依法监管,情节严重。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优秀等次,需要具备相关条件,同时不得有相关情形:

需要具备条件包括:经营管理业绩突出。年度各项指标优秀,在本系统绩效考核排名靠前,普惠金融政策执行情况良好,完成当年全部普惠金融工作监管目标;内部管理良好。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行政许可事项合规,业务操作规范,对员工教育管理严格,金融服务质量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情况良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结果为二级及以上,消费者投诉率低;风险管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且执行到位,未发生被评价人应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案件或案件风险,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少、程度低;配合监管到位。材料报送及时,无明显错误、失误,数据准确。各项报告制度执行严格,各类整改意见落实到位,按要求参加监管机构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不得有相关情形包括:对本系统发生的案件或重大案件风险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本次监管评价周期内受到过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监管评价,经提示后仍然拒绝参加的,或者拒不配合监管评价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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