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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89 号长泰国际金融大厦 11 层 邮编:200120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2-04-02-01致: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道恩转债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因近期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以视频的方式出席并见证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司已于 2022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等指定媒体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公告》,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和投票方式、出席对象、债券持有人登记方式、表决程序和效力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查验,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均为债权登记日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道恩转债”(债券代码:128117)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授权委托代表共 2 人,代表债券共计 18,150 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张),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道恩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 0.51%。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 18,15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00%;反对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弃权票 0 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石百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振涛 刘 波标签: 道恩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