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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焦点:电投产融: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2-21 00: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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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本制度所称“相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自己及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  附件:1.买卖公司股份意向申报书票申报表附件 1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公司股份意向申报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现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于   年 月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合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买入/卖出公司股份股,请董事会代为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申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附件 2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申请表         姓名         职务       股份变动人姓名 与变动人关系(如适用)       A 股股东账户买卖股份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股)   原持股数量(股)  本次变动数量(股)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股)注:与变动人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申报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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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电投产融: 国家电投集团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